全非洲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全非洲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和统会)
英文名称:ALL AFRICA ASSOCIATION FOR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CHINA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全非洲华侨、华人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每年一月十八日定为成立纪念日);

第三条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全非洲华侨、华人。积极推动台湾海峡两岸人民与旅居非洲的全体华侨、华人的民间交往和竭诚合作。坚决反对制造 “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努力促进早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为建设自由民主、繁荣强盛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任务:
(1) 密切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系,取得指导和帮助,广泛联系世界各地的“反独促统”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与统一。
(2) 努力促进旅居非洲的华侨、华人的交流,合作和互助,增进非洲全社会对中国统一的理解和支持。
(3) 推动两岸结束敌对状态并正式签署和平协议,使两岸人民和平共处共享繁荣。
(4) 促进两岸人民在经贸、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5)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地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世界各地的各界代表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6)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本会总部设在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市,以全非洲范围为组织区域,并渐进的在有条件的非洲各国及南非各省设立分会。积极推动全非洲区域设立同类组织。

第二章 会员和理事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旅居非洲大陆的并拥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年满十八岁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 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愿望、拥护本会章程、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群众基础,遵纪守法;
(3) 关心和致力於中国统一事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4)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所有旅居非洲的华人华侨的社会团体,由会长代表申请可加入本会,团体会员由该会会长带领行使在本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会员、理事入会的程序:
(1) 提交个人身份或社团登记注册复印件,登记入会申请书。
(2) 提交理监事会讨论通过或会长同意。
(3) 理事的产生须有副会长以上干部推荐,会长批准方可当选。
(4)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理事证书。

第八条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 十名(含十名)以上会员和理事可联合署名向理监事会提出建议。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会优先服务
(4) 入会自愿。退会需以书面声明呈送理监事会批准。获准后应交回会员证、理事证,其交纳的会费或捐赠的钱物不予退还。

第九条会员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守纪守法。
(2)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按规定按时交纳入会费、年度续会费,凡不交纳入会费、年度续会费者视其自动退会。
(4) 应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即行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监事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罢免理监事会成员。
(3) 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6) 决定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审议通过组成理监事会成员和名额。

第十一条职务的设置:
(1) 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2) 常务副会长一名、理事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将有会长直接委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将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同意)

第十二条部门的设置:
(1) 本会将设立常务委员会(若干名)、监事部、财务部、秘书处、各部主管人选、将有会长提名,理监事会表决通过。
(2) 本会若有发展需要,可通过理监事会表决增设其它部门

第十三条选举办法:
(1)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须经理监事大会选举产生,理监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和选举结果须经到会理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选举大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3) 理监事会成员的入选名额,可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而定,在其履行义务的同时可享有续会的权益。
(4) 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应在本会副会长以上干部选举产生。
(5) 理事长、监事长由会长提名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原则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相接合,会长和常务委员会有最后的决定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1) 本会全体理监事会成员,同等享有选举被选举权;有监督被监督权、有提案权、有表决权,召开理监事大会将要表决通过和产生决议的,须理监事会成员达到二分之一的成员方可召开大会。应有与会者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的其产生决议的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2) 全体理监事成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遵守住在国的法律法规。
(3) 全体会员和全体理监事会成员不得以本会的名义与外界处理私人事务,不得擅自处理本会内部事务,不得超越权限。
(4) 全体会员和理监事会成员有义务的积极按规定按时交纳入会费,续会费。(详见“入会费”、“续会费”标准)

第十六条职能与责任:
(1) 会长为本会最高代表,理监事会授予会长组阁及委任理监事会干部之权力。领导、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带领本会全体成员开拓进取,为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尽心尽责、届满御任后,即成为本会名誉会长。
(2) 会长在任期间内,若遇无法履行其会长职责时可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行使会长权力。
(3) 常务委员会成员为本会核心力量,在会长领导下,积极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积极参与会务工作。
(4) 理事部:为强化本会会务工作,提升理事职能作用,该部在会长领导下,由理事长主持该部工作,积极协助会长处理本会会务工作。
(5) 监事部:在会长领导下由监事长主持该部的工作,对本会的制度完善、选举事宜、理监事会成员的增补或减免、财务管理以及各种重大活动等事项做好监督工作。
(6) 财务部:在财务主管、财务长的领导下开展本会财务工作,接受会长、监事部领导的监督、核查,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7) 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全面开展本会会务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处理各类事务应取得会长的指示,并把处理事务的情况报请会长核准,完成处理结果后整理好材料存档秘书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系非盈利性民间团体,经费来源于本会会员和理监事会成员交纳的会费和受捐赠赞助的款项以及本会其它合法收入。强化本会财务管理和监督,逐渐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由一名财务主管、两名副监事长监督,财务人员应各尽其责,在正常情况下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对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和理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有责任催缴会费。每年应向理监事大会呈报一次财务收支报表和次年财务预算草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1) 理监事会应在每年年底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以及次年财务预算草案。
(2) 待本会完成其任务既最终实现中国和平统一后,本会可用“全非洲华人、华侨联合总会的名称继续运作。
(3) 本章程经理监事会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并报请有关部门备案,理监事会可根据本会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再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全非洲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制作成手册分发给全体理监事会成员。







全非洲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理监事会
2007-07-28